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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综〔2016〕50号
2016-05-16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综〔 2016 〕 50 号

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 〕 4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4 〕 38 号)规定,我省农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已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5 月 16 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9 日印发

ABZH0653 共印 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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